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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点击: 时间:2023-04-01 来源: 川黔职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开展。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学校国家奖学的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五条在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资助办的指导下,各班级成立以专业班主任、科任老师、班委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专业前5%(含5%),且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5%,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如社会实践、技能大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河。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跋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八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
(一)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评选通知。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主任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班级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科任老师、班委(团支书)委员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学校资助办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资助办审查。学生资助办公室认真审查各班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评审。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资助办上报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最后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学校上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学校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由学校资助办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将国家奖学金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班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返校纪校规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助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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