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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点击: 时间:2023-08-20 来源: 川黔职校网

黔西南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具体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资金来源:国家试点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非连片特困地区地方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地方县级财政承担,中央、省级财政进行奖励性补助。
2.享受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即乡镇及乡镇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
3.享受标准:5元/生/天,全年1000元/生。
4.申办流程:学生不需要申请。学校上报在校学生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食堂供餐。
5.申报材料:学生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6.支付方式:由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
7.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的通知》(黔教发〔2021〕52号)。
(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各50%资金。
2.享受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的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非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学生、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非寄宿生的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享受标准:
(1)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非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4.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5.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家长)提交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发放。
6.申报材料:学生或家长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7.评审、公示:学校建立由校领导、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按照上级下达的贫困生生活费补助的评审条件和指标(原建档立卡等四类贫困生不用评审,直接作为资助对象),对非四类贫困寄宿生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评审组对有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核实处理。对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予取消,并增补相应拟资助的贫困生。
8.支付方式: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将学生资助补助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学生资助补助直达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发放。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需发放至学生本人的资助补助直达资金必须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对于年龄较小不便办理银行卡的学生,可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父母(或监护人)银行卡,不得通过学校发放现金、直接充值校园就餐卡(或校园一卡通)等方式进行发放。
9.政策依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9〕19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补助直达资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教〔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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